三代家庭每戶所得較高,換個分母就不一樣
2025年家庭收支調查中,三代家庭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1,707,929元,單人家庭578,086元。前者是一戶的總額,平均每戶有4.92人;後者平均每戶1.00人。直接用兩個總額比較個人所得,漏掉了家庭規模。
單人家庭以578,086÷1.00計算,約57.8萬元;三代家庭以1,707,929÷4.92計算,約34.7萬元。兩種算法的大小順序不同,但沒有證明某種家庭比較富有、結婚或同住會讓收入增減。
兩張圖的單位與上限不同,不能跨圖比柱長。後一張只是用原表已四捨五入的平均數推算人均概念;不是逐人的收入,也不是調整共同生活成本後的等值所得。
七種家庭型態,把分子、分母都列出來
| 家庭型態 | 戶內人數 | 就業人數 | 所得收入者 | 每戶可支配所得 | 除以戶內人數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總平均 | 2.69 | 1.29 | 1.78 | 1,210,367 | 約45.0萬 |
| 單人 | 1.00 | 0.50 | 1.00 | 578,086 | 約57.8萬 |
| 夫婦 | 2.00 | 0.72 | 1.55 | 970,519 | 約48.5萬 |
| 單親 | 2.35 | 1.32 | 1.64 | 1,034,583 | 約44.0萬 |
| 核心 | 3.57 | 1.88 | 2.21 | 1,656,448 | 約46.4萬 |
| 祖孫 | 2.85 | 0.87 | 1.42 | 916,024 | 約32.1萬 |
| 三代 | 4.92 | 2.13 | 2.56 | 1,707,929 | 約34.7萬 |
| 其他 | 2.74 | 1.38 | 1.85 | 1,229,939 | 約44.9萬 |
「總平均」是官方全體家庭的估計,不是把下面七類平均數直接相加再除以七。本表沒有提供各組估計的標準誤,因此不把約數的差距當作統計顯著,也不推算每人所得的精確排名或中位數。
戶內人數、就業人數、收入者人數,不能任選一個分母
戶內人數涵蓋這一調查定義的家庭成員;就業人數依全年工作及收入等條件認定;所得收入者則另有定義,不只看有沒有領薪水。官方附錄把經濟戶長列為收入者,其他成員再依身分、全年所得等條件判斷;所得來源可以包括受僱報酬、自營或財產所得及移轉收入。
例如單人家庭的平均每戶就業人數是0.50、收入者人數是1.00。這兩個值並不矛盾,也不能直接把0.50解釋成某個月的就業率。若把整戶可支配所得除以就業人數,分子仍混有非工作所得及扣除項目,算出的數字不會因此變成年薪。
單人家庭只表示該戶僅一人居住,不代表年輕、未婚或租屋。不同家庭型態的成員年齡、工作及所得來源都可能不同,本表沒有控制這些條件。
先平均再除,和每戶除完再平均,有什麼不同?
下面完全是假設,不是另外兩戶受訪者:甲戶1人、全年可支配所得60萬元;乙戶3人、120萬元。假設把每戶所得平均分給成員,只用來說明權重,並不表示真實家庭會均分。
| 家庭 | 戶內人數 | 每戶所得 | 所得÷人數 |
|---|---|---|---|
| 甲 | 1 | 60 | 60 |
| 乙 | 3 | 120 | 40 |
每戶平均所得÷平均人數
(60+120)÷2=90萬元/戶
(1+3)÷2=2人/戶
90÷2=45萬元/人
每戶的人均值,給相同權重
甲戶60、乙戶40萬元/人
(60+40)÷2
=50萬元/人
45和50的差別在權重。前者等於兩戶合計180萬元除以4人;後者讓1人戶與3人戶各占一半,沒有按成員數加權。所以,沒有逐戶資料時,不能拿兩個公布平均數相除,就宣稱還原了「每戶人均所得再平均」的結果。中位數更不能用每戶中位數除以平均人數代替。
要比較薪水、家庭資源,還是生活費?
如果你問的是自己工作收入的位置,改看受僱員工的平均薪資與中位數,先選對月薪或全年總薪資。家庭可支配所得的分子不同;即使是單人戶,也不一定只靠薪水生活。
如果你問一戶家庭有多少所得、消費與儲蓄,回到家庭收支資料;如果是單人生活費,接著看單人家庭消費結構與設算租金的差別。本頁的所得除法不是個人薪資或現金生活費建議。
來源、計算及精度
資料來自主計總處114年家庭收支調查第5表及附錄一名詞解釋,原表資料年度2025,查核日2026-10-27。以原始XLS核對總平均及七種家庭型態的32格,再與既有XLSX轉檔逐格比對;官方現行下載與保存原件相同。
原人數只公布至小數二位;本站沿用這些數值相除,結果取到0.1萬元,沒有補造更多精確度。家庭可支配所得包含不同所得來源,扣除原定義的非消費支出;與稅前工資、個人實領、存款或財富是不同概念。沒有各戶人數與所得的配對微資料,也沒有調整生活規模經濟,不能由本表推估家庭成員實際如何分錢、個人薪資差距或等值所得分布。